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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发改委发布《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》

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,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,实现便利、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,近日,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了《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》,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正式发布,自2017年4月8日起施行。

最新的条例明确项目核准需要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,附具以下文件:

(一)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(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);

(二)国土(海洋)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(用海)预审意见(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明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的情形除外);

(三)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的其他相关手续。

施行备案管理的项目,项目单位向备案机关提供以下项目信息即完成备案:

(一)项目单位基本情况;

(二)项目名称、建设地点、建设规模、建设内容;

(三)项目总投资额;

(四)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声明。

此外,值得注意的是,环评批文、选址意见、用地预审、节能审查等不再是立项的前置条件。企业应当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负责。备案机关收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全部信息即为备案;企业告知的信息不齐全的,备案机关应当指导企业补正。企业需要备案证明的,可以要求备案机关出具或者通过在线平台自行打印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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